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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龙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2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4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冯金伟。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0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静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下半年,胡某(已判)在瑞安市玉海街道西山上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扑克“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赢钱额5%的比例抽取头薪,赌场持续经营20余天,总共抽取头薪4万余元,期间,洪某、杨某、胡东(均已判)等人受雇在赌场内负责抽头薪、望风、看场。被告人龙某受雇在赌场内负责看场、望风,时间为10余天,非法获利500元。2、2009年夏天,肖某、施经豪(均已判)和陈阿千(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瑞安市周湖加油站附近一民房内、锦湖街道集云山一带山头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扑克“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庄家赢钱额3-5%的比例抽取头薪,赌场持续经过一个月左右,总共抽取头薪30万余元。期间,洪某、胡东、杨某、黄枝枝、吴坪(均已判)等人受雇在赌场内负责望风、抽头薪、看场、开车接送赌客等事宜。被告人龙某受雇在赌场内负责望风,时间为1天,非法获利600余元。2013年2月25日,被告人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诉讼期间,被告人龙某家属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1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杨某、洪某、肖某、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能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能退赃,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2月25日起至2013年10月24日止)。二、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1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松华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