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郭敏与李晓义、崔喜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郭敏。被告李晓义。被告崔喜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诉讼主体错误,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宝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