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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一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482号原告:唐某甲。委托代理人:常学功,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金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常学功、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当时不符合法定婚龄,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在景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我们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取名唐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孩唐某丙。由于我和被告同居生活时我们年龄较小,在缺乏进一步了解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后才发现我们性格脾气各异,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我与被告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不能很好的沟通,造成现在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唐某乙随原告生活,婚生女孩唐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个人物品带回。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非得离婚,两个孩子都归我抚养,现在住的房归我,结婚的时候村里分给我的二亩八分地,现在征地款每亩41800元也归我,原告欠我60000元钱也归我。根据原告的起诉理由和被告的答辩理由,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如果离婚,子女如何抚养?3、是否有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被告是否有个人财产?4、原告是否欠被告60000元人民币?原告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陈述并举证如下:我与被告于2002年秋天经景县景州镇赵楼村刘志刚介绍相识,于××××年××月份举行结婚仪式,但是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在2008年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我与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闹矛盾。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一份。被告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陈述如下:原告诉状上说的我不尽家庭义务的说法不对,一直是我抚养着两个孩子,不尽家庭义务的是原告。没有证据提交。对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无异议。原告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陈述如下:婚生儿子唐某乙,于××××年××月××日出生,女儿唐某丙,于2011年4月28日出生。两个孩子都由我抚养,抚养费我自己承担。被告围绕第二个焦点陈述如下:原告说的女儿的出生时间不对,应该是农历2011年4月26日。两个孩子都由我抚养,抚养费让原告按照法律规定的数额承担。原告对被告所陈述的女儿的出生日期无异议。原告围绕第三个争议焦点陈述如下:共同财产有组合家具一套两组,包括四个衣橱,一个梳妆台。组装电脑主机一台、三星牌电脑显示器一台。海尔牌空调一台、美的牌空调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被告对原告陈述无异议。被告围绕第四个争议焦点陈述如下:大概在两三年前原告去石家庄,我给了他20000元。去年原告去的德州我给了他15000元,算上利息5000元,这次一共是20000元。几年前,我借我姨妈3000元,我借我二姑5000元。这些钱原告都知道,原告必须还给我。没有证据提供。原告围绕第四个争议焦点陈述意见是:借她二姑的5000元,是欠她二姑的砖钱。欠她姨妈的3000元是菜钱。其他的都对,说的钱数也对,都是借的别人的。这些钱我同意还给被告。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结婚证,经被告质证无异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相识,××××年××月份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男孩唐某乙。××××年××月××日在景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农历4月26日生一女孩,取名唐某丙。共同财产有四个衣橱、一个梳妆台、组装电脑一台、海尔空调一台、美的空调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时,年龄虽小,但在几年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且生育两个子女,能够证实夫妻关系尚可。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不能提供任何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和事实依据,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博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