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北民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逄启森申请执行唐山市勿忘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逄启森,唐山市勿忘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逄启森。被执行人唐山市勿忘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逄启森申请执行唐山市勿忘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北劳裁字第40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 仓代理审判员 关 山代理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