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江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张毅与梁小飞、四川省合江县正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毅,梁小飞,四川省合江县正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江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张毅,男,汉族。被执行人梁小飞,男,汉族。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正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俞娇,总经理。本院受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委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方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张毅申请执行梁小飞、四川省合江县正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梁小飞、四川省合江县正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梁小飞所有位于合江县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显荣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