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甘永畅与涂爱国、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永畅,涂爱国,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306号原告:甘永畅。被告:涂爱国。被告: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永畅与被告涂爱国、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甘永畅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峰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戴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