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魏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民初字第189号原告魏某,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某,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原告魏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被告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1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婚前,原、被告相识较短,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酗酒闹事,经常殴打原告,双方已分居一年多。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曹子萱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被告曹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审理,本院查明,2011年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2年4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曹子萱。原告以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当庭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明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魏某与被告曹某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离婚后,孩子抚养问题,依法应从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予以确定。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曹子萱,被告亦同意,婚生女曹子萱由原告抚养。离婚后,婚生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断绝关系,父母双方均有抚养的义务。被告曹某未出庭,亦未答辩,其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魏某与被告曹某准予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德先审判员 孙 旭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狄阿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