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陆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陈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陆刑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3)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一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以在陆川县大桥镇大桥街摆售家用电器、商品的杨某某、朱某、李某等三人诈骗了其家属的钱财为由,殴打三人,并强行将三人拉上车,后拉到陆川县横山乡南田水库边上的山岭继续殴打,逼迫三人还钱。三人被迫交出身上的1400元钱。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另查明,庭审后,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通过亲戚退赔了14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害人杨某某、朱某、李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罗某某、黄某某、陈某育、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现金缴款回执、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又具有欧打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陈某某在庭审后通过亲戚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止。)二、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庞显奇代理审判员 姚 飞人民陪审员 吕健堂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振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