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26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宿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2687号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张宿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杜 丕 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敬伟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