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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贺╳╳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XX,黄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24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贺XX,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壮族,现住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号。委托代理人韦君,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XX,女,1966年11月14日出生,壮族,现住百色市右江区爱新街***号。委托代理人凌广权,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芳,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贺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2)右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俞穗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小萍和审判员张力夫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7月11日召集上诉人贺XX的委托代理人韦君,被上诉人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凌广权、赵芳到庭进行举证、质证及辨论。书记员黄莉莹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供了新的证据(11份收据),该新证据对查清本案事实有关,可能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故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供了新的证据,造成本案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判决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2)右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6024元,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的处理结果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4995元(上诉人预交),由本院退回上诉人贺XX。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俞穗芳审判员  张力夫审判员  黄小萍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