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民一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农某民、农某某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农某民,农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右民一初字第1183号原告曹某某,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系百色市某汽车运输公司经理,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市工商银行城东职工宿舍区。委托代理人韦某,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农某民,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田东县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某汽车运输公司职工宿舍。被告农某某,男,1978年6月2日出生,壮族,广西田东县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某汽车运输公司职工宿舍。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农罗某,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农某民、农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瑞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绍庄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某,被告农某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农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21日10时许,被告农某民走过原告办公室门前,原告叫其到办公室查看其承租公司的出租房情况。被告农某民随即叫来其弟弟农某某,在原告办公室门前,两被告围着原告殴打,并扬言“你再提出租房一次殴打你一次”。被告殴打原告的原因是原告举报原公司领导潘某某(被告之姐夫)等人涉嫌贪污国有资产行为。原告被被告殴打晕倒后,经公司人员报警及报120急救中心,原告被送往百色市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572.93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2572.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两项共计2752.93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相符,事发现场是在被告的铺面门口,而不是在原告办公室门前。事发当天上午,原告到被告的铺面叫被告搬走,被告农某民就说,你让我搬走就打你,然后被告农某民就离开。当被告农某民走到原告办公室门口时,原告用手指着农某民,农某民就用手拍开原告的手,原告便倒在地上。两被告并没有殴打原告,原告产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1日10时许,原、被告因百色市某汽车运输公司房屋租赁产生纠纷,原告到被告的铺面要求被告搬走,被告农某民就说,你让我搬走就打你,然后被告农某民就离开。当被告农某民走到原告办公室门口时,原告用手指着农某民,农某民就用手拍开原告的手,原告便倒在地上。之后,原告被120急救中心送往百色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花去医疗费2572.93元。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软组织挫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出院证、出院记录、公安机关处理信访答复意见书;被告提供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并经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因百色市某汽车运输公司房屋租赁产生纠纷,由于双方言语过激,原告便用手指着被告农某民,被告农某民就用手拍开原告的手,导致原告倒地致软组织挫伤,被告农某民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经济损失确认为:医疗费以发票为准2572.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住院3天×40元/天),两项共计2692.93元。原告的证人孙某某、杜某某因与原告有利害关系,故对其证言证词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农某某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农某民赔偿原告曹某某经济损失2692.93元;二、驳回原告曹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农某民负担。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51010120013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瑞兴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绍庄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