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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李建忠与缪雅毅、倪培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忠,缪雅毅,倪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464号原告李建忠,居民。被告缪雅毅。被告倪培芳,居民,系被告缪雅毅之妻。原告李建忠诉被告缪雅毅、倪培芳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缪雅毅、倪培芳经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忠诉称,2012年3月20日,经原告担保,被告缪雅毅从陈明处借款25万元,约定2012年3月29日还款,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该借款系被告缪雅毅、倪培芳夫妻共同债务。在陈明的多次催要下,原告于2013年2月20日归还了陈明25万元借款本金,承担了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缪雅毅、倪培芳未出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0日,被告缪雅毅向陈明借款25万元,期限为10天,即2012年3月20日至2012年3月29日,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原告李建忠为被告缪雅毅的25万元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上述借款赔偿金;担保期限为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相应赔偿金全部还清为止。同日,陈明将25万元现金支付给被告缪雅毅、倪培芳夫妻。借款到期后,陈明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未偿还借款。2013年2月20日,原告李建忠向陈明偿还了25万元的借款本金,履行了担保责任。另查明,被告缪雅毅、倪培芳于1987年2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书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忠作为担保人在被告缪雅毅、倪培芳夫妻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前提下,代为向陈明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事实成立。原告李建忠作为借款担保人,现已履行部分担保义务,其有权对该部分权益向作为债务人的被告追偿。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25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缪雅毅、倪培芳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建忠代为偿还的借款25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682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扬宇审 判 员  刘凤娥人民陪审员  马崇信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