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黎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杨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黎民初字第232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1961年11月3日生,黎城县停河铺乡人,住原籍,务农。被告杨某甲,男,汉族,1959年12月25日生,黎城县停河铺乡人,住原籍,务农。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云波二〇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申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