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黎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杨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黎民初字第232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1961年11月3日生,黎城县停河铺乡人,住原籍,务农。被告杨某甲,男,汉族,1959年12月25日生,黎城县停河铺乡人,住原籍,务农。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云波二〇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申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