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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信良、徐君实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信良,徐君实,徐道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1158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信良,男,1986年1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徐君实,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徐道德,男,1939年5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信良、徐君实、徐道德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信良、徐君实、徐道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阴历九月初九,被告人徐信良、徐君实、徐道德祖孙三人经事先商量,在本市滨海镇四塘村老人协会开设了一个以“小桩”和“三明”形式的赌场。赌场聚集了徐某、莫巧敏、郑小明等参与赌博,靠向庄家抽头获利。直至2012年2月20日被查获时,赌场获利3万余元。2012年10月26日,被告人徐信良主动来到温岭市公安局滨海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2012年10月29日,被告人徐君实、徐道德主动来到温岭市公安局滨海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信良、徐君实、徐道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罗某、林某、颜某的证言,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信良、徐君实、徐道德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进行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信良、徐君实、徐道德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三被告人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信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徐君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徐道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徐信良、徐君实、徐道德的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员 陈志斌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佳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