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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又明、江俊与被执行人武汉优诚东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江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72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申请执行人:江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申请执行人徐某、江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徐某、江某返还购车款290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从2010年6月28日起至还清购车款止,以290000元为标准计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为52852.9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9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二倍,从2013年5月28日起计算至2013年7月30日止为6090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253元、执行费5086元,但被执行人某公司至今为���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人民币360,281.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保勤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毕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