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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韩金五与鹤壁市京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五,鹤壁市京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1618号原告韩金五,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鹤壁市京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李庄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五与被告鹤壁市京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金五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鹤壁市京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金五撤回对被告鹤壁市京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韩金五负担。审判员 侯 轶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晨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