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茆某甲与余某甲、茆某乙等赡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某甲,茆某甲,茆某乙,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甲,重庆市长江农工商联合公司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渝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茆某甲,重庆建工集团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休人员,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谷九芬,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茆某乙,重庆市水产科学研究所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乙,住重庆市南岸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丙,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丁,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上诉人余某甲与被上诉人茆某甲、茆某乙、余某乙、余某丙、余腾欢赡养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沙法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余某甲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7日对本案诉讼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余某甲,被上诉人茆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谷九芬及被上诉人茆某乙、余某乙、余某丙、余腾欢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茆某甲在一审中诉称,现年老多病,生活自理能力差。现要求茆某乙、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余腾欢从2013年1月起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茆某乙、余某丙、余腾欢在一审辩称,茆某甲所述属实,同意茆某甲的诉讼请求。余某甲、余某乙在一审辩称,茆某甲所述的赡养费开支不属实,不同意茆某甲的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茆某甲与五被告系母子关系,茆某甲将五被告抚养成年。1999年茆某甲随余某丙生活,并由余某丙照顾其起居。2007年茆某甲曾到余某乙处随其生活,后又到茆某乙处生活。2008年5月茆某甲又到余某丙处共同生活至今。近年来,随着茆某甲年老体衰,时常为生活琐事与子女产生分歧并引发纠纷,致使婆媳关系不睦。茆某甲遂萌生单独居住,不影响子女生活的想法。并要求余某丙代为租赁房屋,2013年1月余某丙应茆某甲要求,在余某丙住家附近为原告租赁了房屋一套,每月租金1000元。该租赁房屋目前由被告余某丙之妻居住,余某丙尚在家中协助照顾茆某甲。一审法院另查明,茆某甲系重庆建工集团第二建设工程公司退休人员,每月享有养老金2200元。现茆某甲因年老体衰、几近失明、生活起居自理能力差,现雇请了保姆对其进行生活护理,每月保姆费2200元,同时茆某甲除平常生活费用外尚有日常医疗、药物等费用。现茆某甲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茆某乙、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余腾欢每人每月负担其赡养费500元。一审审理中,茆某乙、余某丙、余腾欢同意茆某甲的诉讼请求,余某甲、余某乙坚持茆某甲所述的赡养费开支不属实,不同意茆某甲的请求。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成。一审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现茆某甲年逾九十高龄,年老多病,生活起居自理能力差,其领取的退休养老金难以负担其实际的生活、护理、医疗等开支。子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不仅是传统美德的要求,更是法定义务,只要父母需要赡养,子女就应当履行这一义务。而这一义务不仅包括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给,还包含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现茆某甲的诉讼请求,经审查符合客观实际,五被告也具有相应的负担能力。故茆某甲的诉讼请求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余某甲、余某乙坚持茆某甲所述的赡养费开支不属实的辩解,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解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茆某乙、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余腾欢从2013年4月起每人每月负担茆某甲赡养费500元。二、由茆某乙、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余腾欢各给付茆某甲2013年1月至3月赡养费15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茆某甲已预交),由茆某乙、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余腾欢各负担8元。限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迳付茆某甲。宣判后,余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愿意接茆某甲到其家,承担主要监护人义务并照顾她的生活。其主要理由:1、原告是以赡养纠纷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上五个一审被告不是没有尽赡养义务,而是更好的尽赡养义务和对其负责不同意茆某甲自己租房单独居住生活;2、茆某甲在诉状说“出现了拒绝赡养的情况”,是严重不实的,茆某甲退休工资已达2500元,自己现还有2万余元的积蓄,房子出租等收入,不存在经济上需要一审被告赡养问题。如茆某甲支付能力有缺口部分,全体一审被告都愿意出资补缺。3、茆某甲的诉状不完全是茆某甲的意愿及本意。被上诉人茆某甲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其理由:1、关于茆某甲居住的问题,茆某甲现双眼失明,生活上需要他人护理,跟余某丙生活时间长,对其也很好,茆某甲要求随余某丙一起生活。2、关于赡养费的问题,茆某甲的退休工资2500元,但是每月固定支出保姆费2200元,生活费1900元,租住房屋每月1000元。3、关于本案起诉是一审原告真实意思。4、关于房子出租问题,事实上不存在的。被上诉人茆某乙、余某丙、余腾欢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余某乙答辩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余某甲的上诉请求,其理由是一审原告收入比一审被告的收入都高。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被上诉人茆某甲年逾九十高龄,年老多病,生活起居自理能力差,需要他人护理,其退休工资不能完全满足其正常生活消费,作为被上诉人茆某甲的子女理应承担赡养的法定义务。一审法院根据茆某甲退休工资、支出情况,结合茆某乙、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余腾欢的负担能力,判决由茆某乙、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余腾欢每人每月负担茆某甲赡养费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维持。上诉人提出茆某甲有退休收入,不存在赡养等问题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余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余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孔繁树审判员 申和平审判员 晏 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耀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