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丰刑初字第314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3年5月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字(2013)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6时许,被告人蒋某驾驶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0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高丽铺村村西路段超车驶入逆向车道时,与相对方向高建全驾驶的冀B×××××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高建全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蒋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翟某、刘玉霜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肇事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交警大队唐公交认字(2013-9-2】第0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蒋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认罪悔罪,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德银审 判 员 刘秋红代理审判员 杨亚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