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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6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679号原告杨某,女,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桥南镇寺峪口村,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丰原镇灌芝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150元。代审判员  郭萌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