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6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679号原告杨某,女,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桥南镇寺峪口村,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丰原镇灌芝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150元。代审判员 郭萌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