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二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众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尤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众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尤永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618号原告榆林市众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中。委托代理人张海洋,北京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永军。原告榆林市众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尤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榆林市众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众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榆林市众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尤永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免收退还原告榆林市众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杨耀飞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