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山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魏英、谢罗军诉被告李科、田玉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英,谢罗军,李科,田玉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773号原告魏英,女。原告谢罗军,男。委托代理人帅建红,四川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科,男。被告田玉芝,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公司。负责人,雷宇。委托代理人郝才荣,四川山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英、谢罗军与被告李科、田玉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英、谢罗军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英、谢罗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英、谢罗军撤回对被告李科、田玉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英、谢罗军负担。审判员 郭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