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台商终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郑迪法与应良超、阮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良超,阮云芳,郑迪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拟稿纸发文案号(2013)浙台商终字第378号民事裁定书缓急份数15份拟稿人胡精华拟稿时间2013年7月31日拟稿单位民二庭合议庭成员签发:审核: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应良超。上诉人(原审被告):阮云芳。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迪法。委托代理人:杨华远。上诉人应良超、阮云芳为与被上诉人郑迪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3)台路金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7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应良超、阮云芳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应良超、阮云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战平审 判 员  胡精华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