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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中法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郑州正德纸品有限公司与娄文立承揽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正德纸品有限公司,娄文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中法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正德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孙庄村南大街23号。法定代表人史永爱,总经理。被执行人娄文立。郑州正德纸品有限公司与娄文立承揽合同纠纷仲裁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郑仲裁字第3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娄文立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娄文立银行存款元至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账户。执行员  王智好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靳 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