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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14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金业与被执行人高敏富相邻关系防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业,高敏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478-1号申请执行人胡金业,男。被执行人高敏富,男。申请执行人胡金业与被执行人高敏富相邻关系防免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1)新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敬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