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一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东望诉被告西安高科技人才教育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望,西安高科技人才教育培训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770号原告张东望,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无业,住西安市灞桥区纺渭路1005号11号楼2单元502号。委托代理人白书宝,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高科技人才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曹家巷28号。法定代表人申俊白,系该中心主任。原告张东望诉被告西安高科技人才教育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望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东望承担492.5元。审 判 长 崔 毅审 判 员 樊世元代理审判员 高 琪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