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姜汉教与苏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汉教,苏秀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第1929号原告姜汉教,个体工商户。被告苏秀伟,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汉教与被告苏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汉教撤回对被告苏秀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汉教负担。审判员 满文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