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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姜汉教与苏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汉教,苏秀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第1929号原告姜汉教,个体工商户。被告苏秀伟,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汉教与被告苏秀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汉教撤回对被告苏秀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汉教负担。审判员  满文杰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