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余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余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353号原告:余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启龙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