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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余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余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353号原告:余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启龙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