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蔡尚斌、马金康与王春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尚斌,马金康,王春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212号原告:蔡尚斌,农民。原告:马金康,农民。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蝶,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尚斌、马金康诉被告王春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尚斌、马金康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伯川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俞百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