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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蔡尚斌、马金康与王春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尚斌,马金康,王春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212号原告:蔡尚斌,农民。原告:马金康,农民。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蝶,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尚斌、马金康诉被告王春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尚斌、马金康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伯川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俞百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