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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1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亚飞与韩勇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飞,韩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1036号原告:王亚飞,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文仲,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被告:韩勇,男,成年,住址同上。原告王亚飞诉被告韩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亚飞负担。审判长  王巧莲审判员  张海顺审判员  关胜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梅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