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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872号原告李某。被告孙某甲。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孙某乙。由于性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刻意隐瞒其及家庭真实情况。婚后,被告对原告变得冷淡,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通过QQ聊天认识她人后,就开始夜不归宿,多次与原告讲结婚不自由,很痛苦。原告好言相劝,被告则对原告辱骂殴打。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差点流产,被告充耳不闻,还去上海看世博会游玩。原告分娩坐月子期间,被告就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身上多次受伤,落下月子病,给原告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被告对孩子毫无感情,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照看,被告及其父母从未关心过。被告在家时,只要孩子一哭闹,被告就又拧又打,孩子身上、屁股上、脸上经常有被告弄的瘀斑伤痕。被告还多次提出离婚,原告生完孩子后被告提出离婚不下十次。2012年1月30日,被告抛下原告母子与她人私会,双方矛盾激化。次日,被告开始转移物品,原告劝阻不但没留住被告,反而招来被告的殴打。被告于2012年3月17日撬开原告住房,将室内家具家电物品、原告个人物品、原告父母存放的钱物洗劫一空,并打骂赶到现场的原告父亲,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孙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3年7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3、被告给付原告双方婚后对二七区交通路新田公寓409房屋共同还贷一半款项20000元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85551元;5、被告给付原告婚前财产价值25366元,赔偿原告财物损失84000元;6、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10000元;7、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孙某甲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全部退回原告李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卫敏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政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