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17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马某某某、马玉祥与张丽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马玉祥,张丽燕,山东省青州市大发客车出租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172-1号原告马某某某。法定代理人马玉祥。原告马玉祥。被告张丽燕。被告山东省青州市大发客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龙山路22号三号楼西首。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2882号吉祥大厦14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某、马玉祥诉被告张丽燕、山东省青州市大发客车出租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张丽燕驾驶的鲁V7Q5**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丽燕驾驶的鲁V7Q5**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孝 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侯 广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