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初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莉莉诉被告宜宾市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莉,宜宾市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184号原告:王莉莉,女,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汪文高,四川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宾市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东街24号。负责人:谢光富,经理。委托代理人:成果,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莉莉诉被告宜宾市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莉莉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莉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宾市忠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莉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莉莉承担。审判长 张 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顺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