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一终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赵平周、宋美英等与邢台市第三医院、邢台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平周,宋美英,彭燕杰,彭浩然,邢台市第三医院,邢台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一终字第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平周,农民,系赵宁父亲。委托代理人尹国忠,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第三医院。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79号。机构代码:40339096-3。法定代表人王连芹,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范彦芳。原审原告宋美英,农民,系赵宁母亲。委托代理人尹国忠,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彭燕杰,农民,系赵宁丈夫。原审原告彭浩然,系赵宁之子。法定代理人彭燕杰,男,系彭浩然父亲。原审被告邢台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邢台市红星街16号。法定代表人王爱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兰汉卿,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赵平周与被上诉人邢台市第三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赵平周向本院提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张庆安审判员 董建一审判员 张振防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