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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安镇信用社与韩荣泽、龚立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安镇信用社,韩荣泽,龚立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安镇信用社。代表人刘中科。被告韩荣泽,农民。被告龚立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安镇信用社与被告韩荣泽、龚立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安镇信用社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安镇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安镇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赵 莉代理审判员 商 楹人民陪审员 于淑敏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轩宗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