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1209号原告:张某甲,男,1969年3��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峰,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1991年5月1日结婚,未办理结婚证。婚后先后生育大女儿张某乙、二女儿张某丙、三女儿张某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经常生气吵打,至今已分居十六年之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张某丁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5页,证明、被告及女儿张某丁的身份情况;2、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白果居委会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于1991年5月1日结婚,系事实婚姻。3、证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证言,证明被告离家出走十多年及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被告杨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1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4月5日生育长女张某乙,同年6月12日生育次女张某丙,1997年8月22日生育三女张某丁。被告于1999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张某丁随原告一起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4年2月1日前结婚,属事实婚姻。由于双���婚前缺乏了解,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婚后亦未建立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出走十余年未归,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表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张某丁自愿选择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张某丁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第(五)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儿张某丁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光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李晓丽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莽(2014)南民一初字第01209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事项本判决书未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