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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诉被告王建忠、周自群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6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住所地:清丰县朝阳路141号。法定代表人:王广金,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存忠、卢红军,该行职员。被告:王建忠,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周自群,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刘利民,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诉被告王建忠、周自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建忠、周自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建忠、周自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9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姜相恩审判员  李爱华陪审员  刘平凡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邵高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