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01-25
案件名称
宏达电器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达电器集团销售有限公司,夏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642号原告:宏达电器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祥品。委托代理人:陈文林。被告:夏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达电器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达电器集团销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文丹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茂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