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知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郑玉琪与余姚市齐力电器有限公司、上虞市赛亚电器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琪,余姚市齐力电器有限公司,上虞市赛亚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华伦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194号原告:郑玉琪。委托代理人:鲍明伟。委托代理人:陈芳妍。被告:余姚市齐力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黎星。被告:上虞市赛亚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黎星。被告:余姚市华伦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琪与被告余姚市齐力电器有限公司、上虞市赛亚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华伦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玉琪负担。审 判 长 马 洪审 判 员 毛明强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