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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迁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关胜永与迁西县汉儿庄乡孟子岭村民委员会、迁西县汉儿庄孟子岭村柳沟峪门铁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胜永,迁西县汉儿庄乡孟子岭村民委员会,迁西县汉儿庄孟子岭村柳沟峪门铁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迁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关胜永,农民。被告迁西县汉儿庄乡孟子岭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庆珠,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迁西县汉儿庄孟子岭村柳沟峪门铁矿。法定代表人孙万兴,该矿矿长。住所地:迁西县汉儿庄乡孟子岭村。原告关胜永与被告迁西县汉儿庄乡孟子岭村民委员会、迁西县汉儿庄孟子岭村柳沟峪门铁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关胜永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胜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胜永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晓华审判员  马建华审判员  王福瑞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春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