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迁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关胜永与迁西县汉儿庄乡孟子岭村民委员会、迁西县汉儿庄孟子岭村柳沟峪门铁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胜永,迁西县汉儿庄乡孟子岭村民委员会,迁西县汉儿庄孟子岭村柳沟峪门铁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迁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关胜永,农民。被告迁西县汉儿庄乡孟子岭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庆珠,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迁西县汉儿庄孟子岭村柳沟峪门铁矿。法定代表人孙万兴,该矿矿长。住所地:迁西县汉儿庄乡孟子岭村。原告关胜永与被告迁西县汉儿庄乡孟子岭村民委员会、迁西县汉儿庄孟子岭村柳沟峪门铁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关胜永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胜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胜永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晓华审判员 马建华审判员 王福瑞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春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