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胜民初字第2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胜民初字第2398号原告程某某,男,生于1969年12月1日。委托代理人吴玉谦,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某某,女,生于1969年3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洪林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宜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