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曹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郝鹏与李连松、李嘉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鹏生,李连松,李嘉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曹民初字第200号原告郝鹏生。委托代理人邵春兵,宝应县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连松。被告李嘉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鹏与被告李连松、李嘉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鹏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相关的诉讼费用和公告费用,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健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