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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商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海继顺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平湖市大明电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继顺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省平湖市大明电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963号原告:上海继顺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久干路1520弄96号1、2、3幢号。法定代表人:黄雅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士雯、员工。被告:浙江省平湖市大明电子厂,住所地:平湖市曹桥街道严家门村。代表人:王菊明,投资人。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继顺磁性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平湖市大明电子厂买卖合同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继顺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11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吉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