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法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余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梅,余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阎法执字第00173号申请人李东梅,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毅林,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李东梅依据本院生效的(2012)阎民二初字第0015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余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余毅林应给付申请人李东梅案件款216000元,承担诉讼费2270元,执行费3174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余毅林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3)阎法执字第001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博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俞佳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