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成刑执字第4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官明洪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官明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4287号罪犯官明洪,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日作出(2004)成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官明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官明洪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0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官明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至2018年5月27日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雅刑初字第6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640号、(2012)成刑执字第2092号刑事裁定,对其监区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0月27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官明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9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病残鉴定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官明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官明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