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梅县法大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张某权与洪某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权,洪某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梅县法大民初字第49号原告张某权,男。被告洪某云,女。原告张某权诉被告洪某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某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权诉称,双方于2007年认识后不久共同生活,生一子一女。期间夫妻感情比较和睦。2012年4月后,被告在酒店做工,认识了四川人,随后双方感情发生破裂。他们一直以电话、短信、QQ方式频繁联系,有时出外约会,甚至在其酒店一个房间单独共处一个晚上。两人还曾在2012年6月9日前往东莞呆过3天。2012年8月24日,被告以上班为由离开原告,至今未归,也无联系。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原告负责抚养子女。被告洪某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1月认识后不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0年10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生一子一女,女儿张某莉,2008年*月**日出生;儿子张某平,2011年*月**日出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双方婚初感情一般。2012年4月起被告在酒店上班,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发生吵打后,被告外出东莞。被告回来后,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2012年8月24日,被告再次离开原告外出至今未归,与原告、被告父母等无联系。今年4月,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后因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地而发生吵打,夫妻关系紧张。2012年8月,被告离开原告外出至今,双方无联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准许。鉴于被告现下落不明,原告要求子女均由其直接抚养适当,本院亦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权与被告洪某云离婚。二、双方婚生子张某平、女张某莉,由原告张某权直接抚养。子女长大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本人自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爱文审 判 员 黄镜泉人民陪审员 罗国钦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