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行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齐彦停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A.doc.doc.doc.doc.doc.doc.doc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齐彦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行执字第0038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吕强,局长。被执行人齐彦停,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依据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城管执罚字浐灞五(2011)第078号行政处罚决定,向被执行人齐彦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彦停银行存款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谢 宇执行员 李小勇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慧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