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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韦强与江平、扬州市新纪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强,江平,扬州新纪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民初字第467号原告韦强,男,1974年12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陶正乐,男,1964年4月1日生。被告江平,男,1978年3月23日生。被告扬州新纪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杨庙赵庄村赵庄组30号。法定代表人江平,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卜仁祥,男,1975年1月26日生。原告韦强诉被告江平、扬州新纪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厉荣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强的委托代理人陶正乐,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卜仁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强诉称:2012年6月15日,被告江平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了利息。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15日,被告江平又陆续向王某借款555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了利息。两笔借款均由被告新纪元公司提供担保。现王某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书面告知了两被告。原告多次向两被告索要上述款项,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共计6552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约定利率给付。被告江平及新纪元公司辩称:借款是事实,被告同意还钱,但是目前无还款能力。经审理查明:原告韦强、被告江平以及王某三人曾系朋友关系,被告江平系被告新纪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6月15日,被告江平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原告于同年12月7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被告江平帐户汇入1000000元,被告江平于汇款当日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借到韦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月息按2%计。”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15日,被告江平又陆续向王某借款5552000元,并于同年6月15日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言明:“2011年12月到2012年6月15日共借到王某人民币伍佰伍拾伍万贰仟元整。月息按1.8%计。”上述两张借条均未约定还款期。被告新纪元公司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了担保。2013年1月5日,因王某尚欠原告11000000多元无力偿还,故王某将其对被告江平的5552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于同日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通过国内特快专递邮寄给被告江平。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款项未果,故诉至法院,诉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客户回单、债权转让通知书、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回执,本院调取的王某调查笔录、王某银行帐户明细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江平分别向韦强、王某出具1000000元、5552000元借条各一张,后王某将其对江平的5552000元债权转让给韦强,韦强据此要求江平还款6552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约定的利息,均未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故本院予以确认,利息计算时间应自起诉之日起,即2013年5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新纪元公司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了担保,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故其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韦强6552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100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24%、5552000元利息按年利率21.6%,均自2013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扬州新纪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6552000元及相应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江平追偿。案件受理费57664元,减半收取28832元,由被告江平及扬州新纪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664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76。代理审判员  厉荣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姚竹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