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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恢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欣昌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松江水泥厂子弟小学工贸实业公司、吉林市松江包装制品工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欣昌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吉林省松江水泥厂子弟小学工贸实业公司,吉林市松江包装制品工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欣昌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国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松江水泥厂子弟小学工贸实业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哈达湾。法定代表人:胡德跃,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松江包装制品工业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哈达湾街。法定代表人:不详。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欣昌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松江水泥厂子弟小学工贸实业公司、吉林市松江包装制品工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市松江包装制品工业公司坐落于昌邑区哈达湾30号、44号房屋产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0)丰经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