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938号原告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蔺珊珊人民陪审员 苏万红人民陪审员 高景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宝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