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陶诉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温岭市联星机械有限公司、温州蔡特机车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岭市联星机械有限公司,温州蔡特机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诉保字第17号申请人温岭市联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联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良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志愿、陈攀峰(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州蔡特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陶山镇荆谷涂头村。法定代表人蔡兰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温岭市联星机械有限公司诉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曲轴。经结算,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货款207003元。嗣后,申请人多次催讨未果。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牌照为浙C×××××、浙C×××××的帕萨特轿车(车辆型号SVW7183SJD)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温州蔡特机车有限公司名下牌照为浙C×××××、浙C×××××的帕萨特轿车(车辆型号SVW7183SJD)。查封期间,限制车辆办理所有权转让、抵押或设立他项权利等手续。申请人温岭市联星机械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文亮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正坤第?PAGE?2?页 关注公众号“”